(1796-05-04~1859-08-02)
美国教育家。又译贺拉斯·曼、霍拉斯·曼。
生于马萨诸塞州一农民家庭,卒于俄亥俄州。1819年毕业于布朗大学。1821年到康涅狄格州的利奇菲尔德法学院深造。毕业后成为马萨诸塞州德达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1927年被选入波士顿州议会,先后担任众议员、参议员和议长。1837~1848年任马萨诸塞州教育委员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写了12份年度报告,阐述普及教育的思想,提出改善公立学校的各种建议。为了促进美国公共教育的发展,1838年创办《公立学校杂志》,并亲任编辑。领导建立3所马萨诸塞州立师范学校,为公立学校解决师资问题。1843年赴欧洲访问,考察了英国、荷兰、比利时、法国和德国的学校教育,回国后热情宣传介绍欧洲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学方法。1848~1853年,任美国国会众议员。后担任俄亥俄州耶洛斯普林斯的安蒂奥克学院院长,直至逝世。
霍瑞斯·曼强调普及教育的重要性,指出教育不但是属于精神和道德的事业,而且比拥有黄金更能致富,开办一所学校即等于关闭一所监狱。他认为,设立公立学校是普及教育的最好途径,没有公立学校,教育就不可能普及。指出公立学校是对所有人开放的学校,是受税收基金支持的学校,是由公众支持和管理的教育机构。公立学校的课程应该包括阅读、书写、算术、英语语法、地理和历史等。“公立学校是这样的一种机构,它使得儿童在参加生活竞争之前,能够在知识和道德的范围内得到良好的训练”。他对公立学校的校舍、设备提出了一些要求,特别强调建立图书馆、添置适宜儿童阅读的书籍之必要性。他还将师资训练看作改善公立学校极为重要的手段,认为教师必须很好地了解所教的课程并懂得怎么教。他在访问欧洲后,努力把瑞士教育家J.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