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最后更新 2021-04-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而制定的一部教育法。
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即有代表提出制定中国教师法的议案。此后,国家教委成立教师法起草工作小组,结合教育界、法律界专家以及广大教师的意见,在反复调研、论证、修改后,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该法,自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整部法律分为9章43条,规定把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作为立法宗旨;从所要保障和规范的职业权利和义务主体出发,规定了该法律的适用范围,即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明确了教师在履职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全面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格和任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法律责任等准则。这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教师队伍建设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对于依法治教、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等具有重要意义。
扩展阅读
• 李连宁,孙霄兵.《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文简释.中国民族教育,1994,(1):14-16.
• 尹力.《教师法》实施10年:守望与期待.教育理论与实践,2005,(3):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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