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最后更新 2021-07-14
中国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而制定的一部教育行政法规。
教学成果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1994年3月14日,国务院发布《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简称《条例》),这是中国教育发展史上第一部奖励教学成果的条例。《条例》是对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有关教师奖励内容的进一步明确规定。它的颁布,确立了教学与科研成果奖励机制相并行的国家奖励机制, 对进一步巩固教学工作在学校中的重要地位起着关键作用。
《条例》共16条,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并对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申报条件、奖项设置、评审组织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规定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条例制定。
《条例》是在总结1949年以后中国教育教学经验的基础上,并有了两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实践后制定的,它的发布与实施,对于贯彻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真正落实教学工作在各级各类学校中的重要地位,充分肯定教师的劳动成果,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大力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合格人才,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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