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最后更新 2021-06-22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宣布种族隔离是违反国际法原则的犯罪行为的国际公约。
1973年11月3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1976年7月18日生效。截至2016年1月底,共有109个缔约国。1983年4月18日,中国提交加入书,同年5月18日公约对中国生效。
自1948年以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许多决议,谴责种族隔离的政策和做法。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种族隔离定为危害人类罪。为采取更有效的措施禁止和惩治种族隔离的罪行,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并敦促各国无拖延地接受和执行。
该公约共19条。其中将种族隔离罪界定为:为建立和维护一个种族团体对其他任何种族团体的主宰地位而有计划地做出的不人道行为。该公约明确宣告,实行种族隔离是一种严重的国际罪行,凡犯有此罪行的组织、机构或个人,不论出于什么动机,不论是触犯、参与、直接煽动或共同策划,还是直接教唆、怂恿或帮助共同实施,都应负国际罪责。缔约国应采取立法或其他措施来禁止和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关于执行监督机制,公约要求缔约国遵照《联合国宪章》,接受和执行安全理事会为了预防、禁止和惩罚种族隔离罪行所作的决定,并协力执行联合国其他主管机关为达成公约的目的所做的决定,同时,针对其为执行公约的规定而采取的立法、司法、行政及其他措施定期提出报告。
该公约是联合国反对种族隔离行为的重要成果,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南非种族隔离制度的终结,推动了世界范围内种族平等的进程。
参考文献
• 邹瑜,顾明.法学大辞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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