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6-06-02~1984-08-11)
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中国共产党在统一战线和民族工作方面的理论家和主要领导人之一。原名厚儒,字和笙,又名罗迈,笔名松。
生于湖南长沙,卒于北京。1918年参与组建新民学会,1919年赴法国勤工俭学,1921年同周恩来等发起组织旅欧中国少年共产党,1922年回国并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中共湘区委员会书记和湖南省委书记。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主持八七会议,并当选为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常委,1929年担任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部长兼上海市委组织部部长、江苏省委书记。1931~1933年赴苏联学习,回国后担任中共中央组织部干事、部长,1934年中共六届五中全会时被选为中央候补委员。随中央红军长征,担任总政治部地方工作部部长。到陕北后,担任定边少数民族工作委员会书记,是中共中央指定的民族工作方面第一负责人。抗日战争时期,担任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秘书长、中共中央党校校长、中央宣传部副部长、陕甘宁边区政府秘书长等职。1946年参加中共驻重庆、南京代表团,协助周恩来工作,后担任中共中央城市工作部副部长和部长、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部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担任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全国政协第一届秘书长和第二、三、五届副主席,第一、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等职。1956年当选为第八届中共中央委员,1982年当选为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副主任。
李维汉是中国共产党早期开展民族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对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理论创新与政策制定方面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重要贡献在于:抗日战争时期,领导和主持了民族问题的系统调查和研究,领导编写《回回民族问题提纲》《回回民族问题》和《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在回族和蒙古族聚居区组织建立民族自治区,组织成立培养民族干部的专门学校和陕甘宁边区回民救国协会、回民文化促进会、蒙古文化促进会,组织回民骑兵团等;提出联邦制不适合中国国情,建议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提出在一部分民族关系比较特殊的少数民族地区采取和平改革的方针;主持制定了政务院《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和《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主持起草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作为中央人民政府首席全权代表同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进行谈判,达成《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等。
主要著作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回忆与思考》(上、下册)《有关民族政策的若干问题》《关于和平改革的第八条看法》《关于民族工作中的几个问题》《中国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关系》《中国各民族解放的道路》《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西藏民族解放的道路》等。
• 陈克鑫,夏远生,主编.李维汉人生之路.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
• 李维汉.回忆与研究(上、下).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