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议定书》
最后更新 2019-12-24
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1997年12月10日在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国会议上通过。共有27条,两个附件。《议定书》重申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应对全球气候保护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对附件二所列缔约方温室气体排放量做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定量限制,要求它们在2012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与1990年排放水平相比平均要减少5.2%,其中欧盟平均减少8%,美国7%,日本6%。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国际法的形式对特定国家的特定污染物排放量做出定量限制。《议定书》还确定了帮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减轻其承担减排与控排义务费用的3个灵活机制:发达国家之间的“排放贸易机制”,发达国家与前苏联东欧经济转型国家之间的“联合履行机制”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清洁发展机制”。《议定书》的签署使《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实施向前迈进了重要的一步,具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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