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沙尼亚为调整非营利社团的组织和活动而制定的法律。
1996年6月6日通过,1996年10月1日生效。共八章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章“一般规定”包括对非营利社团定义的规范,非营利社团的权利能力、住址和名称。第二章“设立”内容包括:发起人、社团创立协议、社团章程、登记申请、登记申请的驳回、登记事项及其变更、登记之前从事的交易活动。第三章“非营利社团的社员”对社团的社员、社员的入社、社员资格不可转让、退社、社员的开除、社员资格丧失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四章“管理”规定了社员大会的概念、社员大会的职权、社员大会的召集、社员大会的程序、社员大会的决议、章程的修改、社员大会决议无效的程序、社员代表大会的成立、理事会的概念、理事会的代表权、理事会的选任和职权、理事会的决议、法院有选任理事的资格、其他机关的设定、理事或者其他机关成员的责任、非营利社团部门的建立、活动的监督、社团的会计制度、年度报告。第五章“解散”详细规定了社团解散的事由、社团解散由社团大会决议、破产申请的提出、强制解散的情形、申请解散的程序、解散后的清算、清算人的确定、清算人的登记、清算的权利和义务、清算人的代表权、清算人对债权人的通知、申报债权的程序、剩余财产的分配、被解散非营利社团事业活动的继续、注销登记和补充清算、注销非营利社团登记、文件的保管。第六章“合并和分立”,其中合并部分规定了合并的定义、合并协议和决议的产生、债权人的保护、登记申请的提出、合并登记、登记的法律效果、新设合并。分立部分规定了分立的定义,分立协议的制定和分立决议的形成,债权人的保护,登记申请的内容,分立的法律效果,分立之非营利社团的责任,新设分立。第七章“非营利社团和财团登记簿”规定了登记簿的管理和查阅,登记簿的构成、登记的档案、期刊、编号、登记卡片的保存程序等内容。第八章“本法的执行”内容有登记簿上的批注、注销登记、雇员活动社团等,最后补充说明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