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志愿服务条例》
最后更新 2021-06-29
合肥市为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普及志愿服务理念,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利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2012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三十四条,其中包括对志愿者、志愿者组织概念的界定,对志愿者组织服务的职责、志愿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做了规定。基层政府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当中,并鼓励用人单位招聘优先录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表现的志愿者。对于“以往的志愿服务活动中,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一旦发生意外,自身权益难以得到维护”的情况,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医疗、交通、通讯、误餐等保障,开展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等。该市应当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会,作为志愿服务的资金保障。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的监督,并每年向社会公布。除了明确规定志愿服务等各方面工作,还对志愿者群体的健康、就业等都给予了充分关注。对于志愿服务经费的使用,第二十四条规定,志愿服务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志愿服务项目、培训志愿者、救助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受到损害造成生活困难的志愿者、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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