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政府为其提供维持基本生活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1993年,上海市在全国率先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9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城市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条例》,并于1999年10月1日在全国施行。2001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使这项制度更加高效、规范的在全国范围展开。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中,第一次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由此在全国范围内获得推广。200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确定低保对象范围、标准,鼓励已建立制度的地区完善制度,支持未建立制度的地区建立制度,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2007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进一步推动在全国农村全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14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包括: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②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③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这一规定,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只要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同时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届满后,不管其是否重新就业,只要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