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台湾、香港、澳门问题的基本方针,即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台湾、香港、澳门原先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共存,共同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现代化经济建设上来后,中国政府从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出发,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实事求是、照顾各方利益的原则,提出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基本方针。这一方针首先是针对台湾问题提出的,经历了一个逐步形成的过程。
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中国共产党和中央政府就曾设想以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1956年4月,毛泽东提出“和为贵”“爱国一家”“爱国不分先后”“台湾保持现有的制度不变”等政策主张,初步有了两种不同制度并存的思想,并同台湾方面进行过沟通。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首次以“台湾回到祖国怀抱,实现统一大业”取代“和平解放台湾”的提法。党和政府从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出发,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实事求是、照顾各方利益的原则,提出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呼吁两岸就结束军事对峙状态进行商谈,表示在实现国家统一时,尊重台湾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采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办法。1981年9月30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叶剑英发表谈话,表示“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建议由两岸执政的国共两党举行对等谈判。1982年1月11日,邓小平就叶剑英的上述谈话指出,这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在国家实现统一的大前提下,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1983年6月26日,邓小平进一步提出关于实现台湾与大陆和平统一的构想,指出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的原则是:第一,一个中国,这是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前提。第二,两制并存,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台湾的资本主义制度谁也不吃掉谁。第三,高度自治,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第四,和平谈判。尽最大努力争取和平统一,但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这不是针对台湾同胞的,而是针对外国势力干涉中国统一和台湾分裂势力搞“台湾独立”图谋的。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寄希望于台湾人民。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又在解决香港和澳门问题中成功实践。“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有利于争取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需要的和平的国际环境和国内环境,同时也为解决国际争端和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它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项基本国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