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经济权、政治权、文化权等,有时又特指公民在政治上应该享有的自由和民主权利。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要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概念产生于近代西方,最初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为反对神权和封建特权提出的,反映了人类文明的进步。中华文明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明之一,尊重人、爱护人在中国文化中源远流长。近代中国,由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决定了人民不可能享有真正意义上的人权。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担负起带领中国人民争取人权的历史责任。早在1922年,中国共产党就明确提出取消列强在华特权,消灭军阀统治,实行无限制普选制度,保障人民结社、集会、言论、出版自由权,废止肉刑,承认妇女平等权利等人权要求。1935年,中国共产党在《八一宣言》中提出了“为人权自由而战”的主张。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宪法性文件,都规定了保障人民权利的内容。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立了保障人民权利的原则。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人身等方面的权利。
改革开放后,中国的人权保障事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1991年11月1日,中国政府向世界公布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提出了“生存权是中国人民的首要人权”等基本观点。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党的正式文件。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06年6月,中国政府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首届会议上,提出了享受人权需要和平的环境、需要可持续的发展、需要和谐包容的社会、需要建设性对话与合作、需要有效的机制保障等五项主张。2007年,党的十七大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2012年,党的十八大明确将“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指标。《201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向全世界宣告并证实了中国人权事业不断取得进展,中国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既有制度保障,更有实实在在的体现。事实表明,在一个国家里,实现和发展人权的根本途径,是社会的进步、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邓小平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西方发达国家人权理论强调的主要是个人的政治权利,我们强调,人权不仅包括个人权利,还包括集体人权,不仅包括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权利,即衣、食、住、行的权利,生活在安全与尊严中的权利,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而国家的独立和统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前提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