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元代哲学家、政治家
许衡(1209~1281),字仲平,号鲁斋,河内(今河南沁阳)人。主张学以致用。1260年,应召进京,授国子祭酒。1265年,以《时务五事》陈于元世祖,谏言立国应因先王之道,必行汉法,得到采纳。其后积极参与朝政、官制和法规的制定,终使朝政制度多用汉法。参与修订新历,于1280年完成。与吴澄一并被称为元代政治思想的两大重要人物。著有《鲁斋全书》。其著作今收集于《鲁斋遗书》。
许衡继承了张载和二程(程颐、程颢)的理一分殊思想观点,认为性的本源都是理的体现,“本然之性”来自于虚,是“理一”“形而上之道”。“本然之性”决定于普遍的必然性,是天命所决定的“天命之谓性”(《鲁斋遗书》卷五)。“本然之性”存在于每个人的心中,求之于本心就可以获得;而“气禀之性”乃是“禀于气”,是由“理”和“气”结合而生的;“气禀之性”在地位上要低于“本然之性”,属于“形而下之器”。“本然之性”联系于个人的主观内心需求。“善”先验的是来自于天理的本性,所以是善的,而气禀以后所体现出来的却是恶,是偏离善的路径的。由此,许衡认为,人所变现出来的恶,均是被气所困。“故临事对人旋安排把捉,未临事之前与无人独处,却便放肆为恶。”(《鲁斋遗书》卷二)基于此,他认为必须做到“心德纯正,私欲净尽”(《鲁斋遗书》卷五)。
在许衡的天理思想中,天、理、道、太极密切结合,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同时,他也将天理看作宇宙本体,认为理是天地万物的本源,同时也是天地万物必须遵循的法则和普遍规律。从理一分殊的角度来看,每一事物都有其理,从而决定了这一事物的内在属性。许衡继承了两宋理学家的主张,将天理看作每个具体的理的本原。适应于每一具体事物的理都统一于天理。另外,他认为“理”和“心”没有本质性冲突,因为心、性、天、理是一以贯之,“立天下之大本于天地之化育,阴阳屈伸,形色变化,皆默契于心,浑融而无间”(《鲁斋遗书》卷五)。“理”的至上性与“心”的万物之所是相互交融的。最后,许衡认为体与用之关系应是体立而后用行。“体立而用行,积实于中,发见于外。”(《鲁斋遗书》卷一)虽然许衡也强调“心”的作用,但就二者关系而言,他更强调“理”的本体论地位。
民本与德政的学说。许衡认为,得民心才能实现政治秩序的稳定并保障政治统治的实现。“民志定则不乱,下知分则上安。夫天下所以定者,民志定也。”(《鲁斋遗书》卷七)治理国家必须从得民心开始;只有从“爱与公”这两个途径才能获得民心。在政治上的表现就是施仁政,“为人君不止于仁,天地之心仁而已矣”(《鲁斋遗书》卷一)。在仁政的具体实施方面,他认为应该“宽猛相济”,只有实施“宽政”才能“得民”。
许衡继承了儒家德治思想,从修身入手,认为德行至善才是统治者治理国家的主要前提。只有统治者有着良好的道德品质,才能够具备仁义之心,从而才会有仁政。以仁政治理国家,就是以王道行之,而不能实施霸道,更不能将事功学派所崇尚的功利主义政治治理理念运用到治理国家之中。而要“守礼”,实行礼治。这都是基于“道有大小,必待圣人然后行得。所谓道不虚行”(《鲁斋遗书》卷五)之上的。他认为,道德善良的君主,必须要做到言行一致,才能够不失民心。“人君不患出言之难,而患践言之难,知践言之难则其出言不容不神矣。”(《鲁斋遗书》卷七)
许衡认为在治理国家的时候,用人和修明法度也是十分必要的。“大抵人君以知人为贵,以用人为急,用得其人,则无事于防矣。”(《鲁斋遗书》卷七)他认为,贤人必须事事以公为主,具有善良的品德和仁爱之心,不贪图私利,能够做到为民谋福利。作为贤明的君主应该懂得如何用人,要广泛听取众人的意见和建议,任用一些可以依靠的人才。“任用人材,兴作事功自己已有一定之见,然不可独用己意,则排诅者必多,吾事败矣。稽于众,取诸人,以为善然后可。”(《鲁斋遗书》卷一)
许衡强调立法的作用,认为国家如果仅仅依靠礼的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同时还要兼施礼法。只有依靠法才能够更加有效地约束民众的行为,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但在实施法的力度上要掌握好分寸,不得以强力要求人们,而是先要与民众普及法律常识,使民众在意识上懂法,从而自觉守法。“奉法而国不异政,天下百姓皆知,从化而家不殊俗,人人为善,自然少有过失。”(《鲁斋遗书》卷五)
许衡思想建树颇多,同他自然观中这些积极的思想因素是分不开的。他强调尊重客观必然性和发挥人的主体精神的作用,他的理学唯心主义自然观具有折中朱熹理学和陆九渊心学思想的倾向,并具有一定的超越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