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3-12-10~1954-11-22)
苏联国务活动家、法学家、外交家。
出生在乌克兰敖德萨,卒于美国纽约。1903年加入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孟什维克派,1913年毕业于基辅大学法律系。1915~1917年在莫斯科任助理律师,并从事文学和教育工作。十月革命后,他一度因“反革命活动”遭到布尔什维克逮捕,但旋即获释。1920年加入俄共(布),在联共第18次和第19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央委员。1925~1928年任莫斯科大学校长,1928~1931年任俄罗斯联邦教育人民委员部委员会委员,1931年起在司法部工作,任俄罗斯联邦检察长和司法人民委员部副人民委员,苏联副检察长、检察长,苏联人民委员会副主席,1949~1953年任苏联外交部长,苏联常驻联合国代表和苏联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1939年曾当选为苏联科学院院士。维辛斯基在法学领域著述甚多,主要有《刑事诉讼教程》(1927)、《苏联法院组织》(1939)、《苏维埃国家的宪法原则》(1940)、《苏维埃法律中的诉讼证据理论》(1941)、《国家和法的理论问题》(1949)、《国际法和国际政治问题》(1949)、《苏联选举法》(1950)等。
维辛斯基在20世纪30年代末曾批判苏联法学家Μ.А.列伊斯涅尔、П.И.斯图奇卡和Е.Б.帕舒卡尼斯等人的法律观点,提出了关于法和苏维埃社会主义法的定义。他认为,法是国家政权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而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目的在于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和适合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他还认为,苏维埃社会主义法是全体人民意志的表现。他的理论曾被誉为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和法的学说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创造性的结合。他的理论在1956年以后受到苏联法学界的批判,被认为错误地描述了苏联国家和法的性质,过分强调了强制手段的作用,缩小了教育和警告的意义,并过高评价了反革命阴谋案件中被告人承认的证据的意义等。一般认为,维辛斯基关于法的理论的错误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在破坏苏联的法制方面起到了一定的助长作用。尽管他受到批判,但是他所提出的关于法是全体人民意志的表现的观点,仍被当时的苏联法学界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