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瑾昆
(1887-05-03~1959-05-14)
中国法学家。
湖南常德人。卒于北京。1908~1917年留学日本,毕业于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法律系。归国后任北洋政府奉天省高等审判所推事和庭长。1918年任修订法律馆纂修。1919年任大理院推事,继任最高法院庭长。1933年曾任国民党政府司法官。1919~1938年,曾在北京大学、朝阳大学等校专任或兼任讲师、教授。抗日战争胜利后,于1946年携全家至延安,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47年在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工作,曾参加制定《中国土地法大纲》。华北人民政府成立后,任政府委员兼华北人民法院院长。1949年9月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参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制定工作。1949年后,先后任全国政协第一、二、三届委员,中央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理事会理事,最高人民法院委员、顾问等职,曾参加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工作。著作有《刑事诉讼法通义》《民法通义总则》《民法通义债编总论》《民法通义债编各论》和《刑法总则讲义》等。他主张社会主义中国应加强刑法的制定;在司法工作中坚持审判独立;在刑事犯罪因果关系问题上,主张“意思自由论”,即犯罪是意思作用,应有罪必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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