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规定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009年8月27日修正。
共5章36条。基本内容包括:①规定了立法目的,明确了集会、游行、示威3个基本法律概念,明确了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时应当遵守的义务。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②规定了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明确了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2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规定了“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等4项不予许可的情形。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③规定了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明确了对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明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周边距离10~300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但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对于有“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等3种情形,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④规定了法律责任。明确了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的违法行为,本法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应的刑事处罚。对于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⑤规定了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适用本法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