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有特别规定外,法院对诉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应当公开进行,在审理时证据应当公开,公众可以旁听,新闻媒体可以报道。诉讼原则之一。
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产物。1761年,意大利法学家C.贝卡里亚首次提出审判公开。最早将这一原则规定在立法中的是1791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6条修正案。到19世纪,法国于1808年、德国于1877年、日本于1880年相继在刑事诉讼中实行这一原则。《世界人权宣言》(1948)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均先后对审判公开予以确认和重申。
在中国,1932年中华苏维埃政府通过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暂行条例》就规定“审判案件必须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4年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1982年宪法作了同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一步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属于特别情况的是:①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②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一律不公开;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一般也不公开。③涉及重大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④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但是,上述各类案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为了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有利于审判的顺利进行,2012年3月14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实行审判公开,便于公民监督审判工作,有利于提高审判人员的工作责任感,改进审判作风;有利于核实证据,查清案情;也有利于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
2015年5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故意杀人案
• 陈光中.审判公正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