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玛宪法》
最后更新 2021-07-02
德国魏玛共和国时期的宪法。为在名称上与俾斯麦帝国宪法相区别,而以其制定地魏玛命名,史称《魏玛宪法》或《魏玛共和国宪法》。又称《德意志宪法》。
德国于1918年发生革命,推翻帝制,建立共和国,制定了这部宪法。1919年8月11日签署,8月14日正式生效。全文共181条,分2编。第1编为联邦的组织及其职责,分联邦及各邦,联邦议院,联邦总统及联邦政府,联邦参议院,联邦立法,联邦行政,司法7章。宪法第1条规定德国为共和国,主权在民。人民有普选权。采用责任内阁制,联邦议院有立法权,但同时也规定了人民公决的程序和联邦参议院对联邦议院立法权的限制。另外,总统有紧急命令权,可以暂时停止宪法中部分规定的效力。权力结构的失衡也被认为是《魏玛宪法》失败的主要原因。第2编为德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及基本义务,分个人、共同生活、宗教及宗教团体、教育及学校、经济生活5章,体现出这部宪法的特色,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中包含一些社会民主主义性质的规定。如第153条规定财产权的行使应增进公共福利;第156条规定“一切生产者阶级”(资本家和工人)“共同合作”,工人参与私人企业管理。
1933年A.希特勒建立独裁统治后,该法名存实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联邦德国,《魏玛宪法》被1949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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