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5-01-21~1993-05-14)
中国当代法学家,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和国际投资法学的开拓者和奠基人。
湖南益阳人。1940年国立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后留校任教,先后主讲《法学绪论》和《民法》。1953~1957年任武汉大学马列主义基础理论课小组组长、法律系国家与法教研室主任。1979年武汉大学法律系恢复后重返教坛,任法律系副主任和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从事国际经济法和国际投资法的教学与研究,作为国家首批研究生导师,招收和培养硕士和博士研究生。1987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先后担任武汉市政协常委、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创会会长、《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第一版)编委及国际经济法分支主编。
20世纪40年代,发表论文《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之历史发展》。翻译了M.史密斯的《欧陆法律发达史》,该书至今仍然是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重要参考书。
1979年以后,在中国率先对国际经济法和国际投资法进行开拓性研究。20世纪80年代初发表多篇重要学术论文,倡导打破传统的法学分科,从实际出发,采取比较的、综合的研究方法,联系国际法和国内法研究国际经济法,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体系打下了理论基础。1985年其代表作《国际投资法》正式出版,在国际上首次从资本输入国法制、资本输出国法制和双边、多边条约的国际法制三个方面,结合国际和国内判例、学说,对比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对国际投资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加以全面、系统的分析和研究,创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投资法学体系,在国内外学术界产生了重要影响。著有和主编多部全国性教材或教学参考书,包括《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国际投资法入门》《外商投资企业法教程》《国际投资法成案研究》《国际经济法成案研究》等;主持完成了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外资法的比较研究》,其最终成果《比较外资法》填补了中国在这一研究领域的空白;翻译出版了日本北助敏一的《国际私法》;发表了多篇重要学术论文,有的被译成英文发表,或被收入英文版《中国国际法论文选集》向国外发行。其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学说和所倡导的研究方法,具有科学性和中国特色,成为国际经济法领域中代表性的学说,对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