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在统一代理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的国际法律文书。
1978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1978年3月14日签订,1992年5月1日在阿根廷、法国和葡萄牙生效,1992年10月1日在荷兰生效。
公约共5章28条,分别为:适用范围、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与第三人的关系、一般规定、最后条款。
公约适用于国际性质的代理关系,包括普通法的隐名代理和大陆法的间接代理,不论是常规代理还是临时代理。但公约列举了6种排除适用的情形:①当事人的行为能力。②代理的形式要求。③家庭法或继承法上依法成立的代理。④司法或准司法判决设立的代理。⑤司法程序中的代理。⑥船长的代理权。此外,公约还规定,公司等组织中的机构、官员依据法律或组织章程享有权能的,不属于代理关系;受托人也不是信托、信托设立人或受益人的代理人;因雇佣合同产生的代理关系不适用公约第2章的规定;缔约国在加入时,可以作出保留,声明公约不适用于银行代理人、保险代理人等。
公约规定了本人与代理人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首要规则是意思自治,本人与代理人可以选择法律支配他们之间的代理关系,选择方式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代理关系适用代理人的营业地法,在代理人没有营业地时,适用他的惯常居所地法;但是,如果代理行为地同时又是本人的营业地或惯常居所地,就应当适用代理行为地的法律。
公约规定了本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代理权的范围、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效果等问题,首要规则是适用代理人营业地的法律。但是,符合以下4种情形的,适用代理行为地的法律:①本人在该地有营业地或惯常居所地,且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代理行为。②第三人在该地有营业地或惯常居所地。③代理人在交易所或拍卖中从事代理行为。④代理人没有营业地。公约还允许本人与第三人选择支配他们之间代理关系的法律,从而排除适用第11条。
代理是非常复杂的法律制度,各国法律关于代理的核心含义大致相同,但具体制度差异很大,只有法国和受法国法影响的少数国家加入了该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