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在解决关于扶养成年人义务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以便与《儿童扶养义务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的规定相协调的国际法律文书。
1973年10月2日在第12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通过,截至2016年7月30日,共有24个缔约国。
共7章37条,主要包括公约的适用范围,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序,关于公共团体的规定,和解协议,杂项条款及最后条款等内容。
公约适用于缔约国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的由于家庭关系、亲子关系、婚姻或姻亲关系而产生的扶养义务的判决,包括对
公约主要就承认外国扶养义务判决的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作了规定。公约规定承认和执行此类判决的条件是:①该判决是由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作出的。②该判决在原审国不必再经过通常的复审形式。但是,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请求国主管机关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请求国的判决:①判决的承认或执行显然与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不相容。②判决是在诉讼程序中利用欺诈手段取得的。③同一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标的的诉讼,是由被请求国的主管机关首先受理的。④该判决同被请求国或另一国对同一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标的所作出的判决不相容,而该被请求国或该另一国的判决又符合被请求国承认和执行所需要的条件的。
公约规定,除非公约另有规定,判决的承认或执行程序应适用被请求国的法律。同时,对判决的部分承认或执行也可以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向被请求国主管机关提供有关文件,主要包括:完整而真实的判决书副本;证明该判决已不属于原审国通常复审形式的必要文件,并且如有必要,证明该判决可予执行的文件;如为缺席判决,证明包括诉状实质内容的启动诉讼程序的通知已按照原审国法律规定适当送达缺席当事人的原件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如有需要,证明其在原审国享有法律协助或免交诉讼费用的必要文件等。如果未提供上述文件,或判决书的内容无法使被请求国机关核实是否已经符合公约的条件,则该机关应该准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必要的文件。
因公共机构申请抚养义务人对自己提供给抚养权利人的抚养费予以偿还而作出的判决,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予以承认和执行:根据适用于公共机构的法律规定,该机构能获得抚养费补偿的;根据被请求国国际私法规则适用的国内法规定,抚养权利人和抚养义务人之间存在抚养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