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旨在促进婚姻缔结,并确保在一国有效的婚姻在他国也同样有效的国际法律文书。
1978年3月14日签订,1991年5月1日生效,澳大利亚、卢森堡、荷兰为缔约国,埃及、芬兰、葡萄牙在公约上签字,但没有批准。
公约共4章31条,分别为:结婚、承认婚姻有效、一般条款和最后条款。公约前两章规定了主要规则。
公约规定了结婚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的法律适用。结婚形式条件指结婚手续、证人等,公约规定结婚形式条件适用结婚地法律的实体要求,争议很少,绝大多数国家国际私法都如此规定。结婚实质条件指婚龄、亲缘关系等,公约规定结婚实质条件适用结婚地法的实体要求,或者结婚地国际私法指向的法律的实体要求。适用结婚地法是一些移民国家采用的规则,如美国、澳大利亚,但有许多国家采用属人法规则,规定适用双方婚前各自的属人法。结婚实质条件适用结婚地法的实体要求,比较简便:结婚办理机构在审查双方是否符合实质条件时,只适用本国法律,不用考虑外国法;不用考虑识别问题,都适用本国法律。但是,如果缔约国认为适用结婚地法的实体要求违反本国国际私法规则,可以对第3条第1款作出保留。
公约规定,如果缔约国的国内规则更有利于承认婚姻,可以适用国内规则。婚姻承认的基本规则是结婚地法,依据结婚地法有效的婚姻,所有缔约国都应当承认该婚姻有效;除非有相反证据,结婚地机关出具的结婚证书可以证明婚姻有效。
依据结婚地法有效的婚姻,缔约国如果想拒绝承认,可以适用第14条公共秩序保留规则。还可以适用第11条规定的例外规则,但仅限于依据承认国法律存在以下5种情形之一:①一方是重婚;②双方因为血缘或收养,是直系亲属关系,或者是兄妹或姐弟关系;③一方不符合最低婚龄要求;④一方有精神或智力障碍,不能表达结婚意愿;⑤一方没有自愿同意结婚。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外交或领事婚姻的特殊规则、承认婚姻有效为附带问题时的特殊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