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玛,J.
最后更新 2021-06-22
(1625-11-30~1696-03-14)
法国法学家。
曾在巴黎学习文科,其间与哲学家B.帕斯卡尔结下了深厚的友谊。后在布尔日大学学习法律。1655年被任命为王室检察官。1683年卸任后,路易十四为其提供丰厚的退休金专门资助他从事学术研究。1689~1694年出版了《自然秩序中的民法》三卷。在该书中,他引入了基督教理念作为整个民法体系的基础,同时主张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实定法秩序,必须以不可放弃的、绝对的正义为基础,必须体现人类自身的秩序。在多玛看来,社会的秩序通过上帝将人们联系在一起的誓约得以在所有地方存续,它通过继承存在于所有时代,通过特定人的继承行为取代了逝者,但逝者的每一件东西都传给了继承人。由此,多玛将罗马法中的人法和物法整理为关于自然存在的不同类型的人和物的简要描述。
多玛将私法的其余部分以债(契约)和继承为两大核心来加以组织。他将债分为自愿之债和非自愿之债:前者不仅仅包括契约之债,也包括那些源自用益权和地役权的债;后者包括私犯之债和准契约。在债法的项下,多玛还囊括了诸如不动产担保和保证、继承、时效。私法的另一个主要部分是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以及遗嘱执行制度(如遗产信托)。多玛的研究方法受帕斯卡尔的强烈影响,在整个推导的过程中,他使用的几乎都是几何论证的方法,按照严谨的程式,区别各种法律主题并且对它们重新进行自然的分类和组合;根据每个法律主题所包含的分支内容进行分类;对每一具体的分支内容,设计其概念、原则以及规则;从作为原理的普通规则推导出特殊的法律规范和特例。
《自然秩序中的民法》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被认为宣告了一个新的世界的到来,也曾被视为《法国民法典》的序言,多玛也因此被认为是即将到来的新世界的预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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