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共4章54条。分为总则、调解、仲裁、附则。主要内容包括:①立法宗旨。立法目的是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②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6种劳动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③基本原则。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④处理体制。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确立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即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4种手段来解决劳动争议,除该法另有规定的外,采用“一调、一裁、两审”的单轨体制,实行“仲裁前置”。此外,着重规定了调解、仲裁的组织机构及其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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