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最后更新 2021-07-23
中国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3年5月1日起实施。2009年修正。
共8章50条。主要内容包括: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矿山企业基本职责、矿山安全管理体制等。②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主要规定了矿山安全实施的“三同时”制度、矿山企业的建设设计标准与规范。③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规定了矿山开采应具备的基本安全设施条件,并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了针对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应采取措施的种类和范围等。④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负责制、安全生产职工民主管理、职工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矿山企业的基本安全义务等。⑤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主要规定了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矿山安全的具体监督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矿山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⑥矿山事故处理。⑦法律责任。对矿山企业未达到安全设施条件,未尽安全培训义务、未报告或未及时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违反“三同时”规定的以及对矿山企业处罚的复议诉讼等规定。⑧附则。
该法具有4个特点:①形成了安全生产领域立法的基本框架。②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制度。③确立了职工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若干重要权利,如批评、检举、控告权,建议权,紧急避险权等;确立了安全生产活动中的职工民主参与权。④确立了安全实施的“三同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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