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条例》
最后更新 2020-04-09
中国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而颁行的行政法规。
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共6章30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定。主要内容包括:①总则。规定政府在保障和促进残疾人就业中的主要职责,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各级政府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中负有重要职责。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②用人单位的责任。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符合其实际情况的职业培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级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③保障措施。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和扶持;实行残疾人专产专营制度、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优先采购制度。④就业服务。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⑤法律责任。⑥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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