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包括
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即要解决
刑法的有效时间,即刑法从生效到失效的期间,以及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刑法的生效时间是刑法的始期,刑法的失效时间为刑法的终期,刑法溯及既往也称
刑法的失效时间基本上也有两种方式: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自然失效,即新法代替了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刑法的溯及力系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即不溯及既往。对此,各国立法例有不同的规定,主要有4种原则:①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②从新原则,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③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要按照旧法处理。④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要按照新法处理。此原则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亦采用这一原则,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4章第8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还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