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克,O.F.von
最后更新 2021-06-23
(1841-01-11~1921-10-10)
德国法学家,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日耳曼学派创始人之一。
曾担任海德堡大学法学教授。1887年起担任柏林大学私法学教授。
祁克的法哲学理论主要涉及三部分内容。关于法的本质与目的,他认为法是法规以及法律关系的整体;法的直接目的是实现正义,忠于正义。关于法与道德的关系,他认为二者的共同点是它们都是精神性社会的生成物。区别在于法源自社会信念,是具有强制力的允许、命令和禁止人的行为的规范;而道德源自个人信念,以人的思维为对象,其目的是人的内心服从,着重于人的内部的意志决定。二者的范围有交叉、有区别,也有冲突。祁克还提出了社会法理论,认为法律存在个人法和社会法的差别,前者是从主体的自由出发,规范个人互相平等对立的关系的法律;后者即规范统一体内部关系的组织法,是从对主体的拘束出发,规范有组织的全体成员的法律。该理论的提出,避免了区分罗马法的公法、私法分类的缺陷。
在私法学研究中,祁克对法源论进行了论述,强调法的渊源不止有法典,至少要包括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和自治性规范4种渊源。他创立了法人实在说,提出了法人本质论,认为由人组成的团体是实在的组织体,在法理上有团体固有的、实在性的人格。团体的法人人格与个人的人格不同,但它们同样都是实际存在的法的观念。他还提出团体人格论,认为不论自然人还是团体人,都是以法人人格的观念为基础构成的。
主要著作有《德意志团体法论》(4卷本,1867~1913年出版)、《德意志私法论》(3卷本,1895~1917年出版)及一系列专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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