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元首或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以命令的方式,对已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全部或部分免除其
从传统意义上讲,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刑而不及于罪,它只是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不管是全部免刑还是部分免刑,犯罪人均当然地存在前科。针对
中国末代皇帝溥仪经过劳动改造获得特赦,1959年12月在沈阳战犯管理所接受特赦书
中国1954年宪法和现行宪法都规定有特赦制度。现行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行使“决定特赦”之职权。同时,宪法第80条将“发布特赦令”之权力归诸国家主席。自1959年以来,中国先后实行了8次特赦:第1次是1959年9月17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周年前夕,对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这是特赦面最广的一次。第2、3次特赦分别于1960年1月19日和1961年12月16日实行,特赦对象是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战争罪犯。第4、5、6次特赦分别于1963年3月30日、1964年12月12日、1966年3月29日实行,特赦对象是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第7次是1975年3月17日对经过较长期间关押和改造的其余全部战争罪犯实行特赦。中国这7次特赦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包括:①除第1次特赦包括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外,其余历次特赦所针对的对象均为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②7次特赦所针对的均系全国各地犯特定之罪、被判处特定刑罚的罪犯中的部分人。③除了第7次特赦释放了全部在押战争罪犯时,不考虑犯罪人的服刑时间长短和是否具有改恶从善之表现外,其余历次特赦都要求犯罪人“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④7次特赦的效力均只及于刑而不及于罪,并且只是使国家的
在时隔40年之后,在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实行了第8次特赦。此次特赦的对象包括以下4类服刑罪犯:①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正在服刑的罪犯。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正在服刑的罪犯,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有组织犯罪的
2019年6月29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发布特赦令,对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9类罪犯实行特赦:①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④曾系现役军人并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⑤因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⑥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⑦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⑧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⑨被裁定假释已执行1/5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
• 陈春勇.赦免及其程序问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 陈东升.赦免制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