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6月3~14日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关于保护全球环境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重申了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宣布的各项基本原则,而且在其基础上有重大发展,是继1992年6月5日联合国环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法国环境部长S.罗亚尔在发言《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在国际环境保护事业和国际环境法发展史上的第二座里程碑。
该宣言宣布了关于环境与发展问题的27条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涉及以下5方面的事项:①可持续发展战略。②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各国应当采取的政策和措施。③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④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需要。⑤环境管理原则和制度。这些原则集中体现了当时的国际社会对人类环境问题的更高认识。
同《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相比较,《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在以下4个重大问题上有所突破:①承认环境问题与发展问题密不可分。②提出建立新的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主张各国以这种伙伴精神进行合作,共同解决人类面临的环境与发展问题。③提出人类社会与经济发展的新模式,即可持续发展的模式,为各国及国际社会的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指出了一条新的道路。④确定在全球环境退化问题上各国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该宣言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予以前所未有的推动。这种推动表现在以下方面:①再次确认国家对其管辖下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相应责任的原则。②鲜明地提出“发展权”。③提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④承认各国公民参与环境事务的各项权利。⑤提出了环境与国际贸易方面的一些基本原则。⑥重视环境责任和赔偿问题,要求各国和国际社会发展关于环境责任和赔偿的法律。⑦提出“风险预防”原则。⑧重申一些已在国内和国际得到应用的重要原则和制度,如“污染者负担”原则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斗争与妥协的结果。国际社会在这个根本问题上达成共识具有深远的意义,但分歧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