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臭氧层保护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一系列国际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包括《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其议定书等各种国际性法律文件。
臭氧层破坏是人类面临的全球性环境问题之一,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就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自1976年起陆续召开各种国际会议,通过了一系列保护臭氧层的决议。1977年3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召开臭氧层专家会议,通过了《关于臭氧层行动的世界计划》。这也是关于臭氧层保护的第一项决议。1980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决定建立一个特设工作组筹备制定保护臭氧层的全球性公约。1985年3月,在奥地利维也纳召开的保护臭氧层外交大会通过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公约于1988年9月22日生效,宗旨是要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由臭氧层的变化导致的不利影响。作为框架性公约,它虽然没有确立明确的目标或时间表,但却鼓励和促进了有关臭氧层研究、系统观测、监测臭氧层损耗物质(ODS)生产和信息等交流方面的国际合作,并且要求各缔约国根据各自方式和能力采取适当措施,奠定了臭氧层保护的国际性系统合作框架。根据公约第6条和第8条规定,缔约方大会应定期召开,通过附加议定书。1987年缔约方大会在相当短的时间内通过了公约的第一项议定书,即《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简称《蒙特利尔议定书》)。议定书确立了特定的法律义务,包括确定减少和/或消除一系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时间表和目标,创设了国际合作领域的新途径,如制度化的经济援助和执行条约义务的控制机制。同时,议定书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会根据规范和经常性的科学评价进行调整和修正。1990年、1992年、1995年、1997年和1999年分别通过《蒙特利尔议定书》修正案,弥补了议定书的某些缺陷。
中国于1989年9月11日正式加入《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该公约于1989年12月10日对中国生效。中国作为发展中经济大国,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有关臭氧层保护的历次缔约方大会并积极发挥作用。例如,在2002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第14次缔约方会议上,关于打击臭氧层损耗物非法贸易问题,中国提出应大力加强发展中国家在海关检测设备、技术、编码、培训等方面的能力建设,并要求多边基金委继续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这一主张最终被写入会议决定中。此外,中国积极推进国内政策立法进程,贯彻和落实臭氧层保护公约的有关规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