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重大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对于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无论是否调离、提拔或者离退休,都应严格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的制度。这里的重大决策,是指一些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
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这是中国共产党为了强化决策责任做出的重要部署。
有权力就要有责任。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强化权责一致,有利于强化依法决策,有利于强化决策评估,有利于强化责任追究,对于明确决策过程中各类主体的责任,实现科学决策,减少决策失误,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具有重大意义。
重大决策终身责任的追究,要注意区分重大决策中的立项、论证、审查、执行、监督等不同区段的追责对象,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重大决策失误,可分作为型和不作为型两类。作为型的决策失误,是指因为不尊重科学规律、不遵循民主程序、不遵守法律规定,随意决策、专断决策、违法决策,而给经济社会发展造成损失。不作为型的决策失误,是指因为消极懈怠、不敢担当、久拖不决,依法应做决策而不决策,从而给经济社会发展造成损失。在确定责任时,既要考虑错误决策所造成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大小,也要考虑决策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和违法违纪情节的轻重。
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需要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包括理清决策机制、准确划分决策权限,以贯彻谁决策、谁负责的要求;建立决策后评估机制,以确定是否存在决策失误以及失误的严重程度;建立决策案卷制度,以准确识别责任的归属;完善决策过程认定标准和责任追究启动机制,以提高责任追究制度的可操作性。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朝闻天下,201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