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律事项记载于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但是,中国由不同登记机关对各类不动产进行登记的历史惯性阻碍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形成。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强调应减少国务院各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要求最大限度地整合分散在国务院不同部门相同或相似的职责,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应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规定由原国土资源部指导监督全国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2013年11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这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智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自此,中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正式确立并逐步落实。截至2017年6月,全国所有市县实施了不动产统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最终目的是建立完善的、发达的不动产物权确认和保护制度。其制度功能具体表现为:①提升不动产权利的保护水平。不动产权利由同一登记机构登记,将最大限度减少和消弭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冲突,降低确认不动产权利的成本,增强权利人资产信用的证明力。②提升不动产的交易效率。不动产统一登记将使不动产的权利状况都记载于同一登记簿上,比分别登记的信息更真实、准确和完整。利害关系人只需查询同一登记机构的登记簿就能便捷查知不动产的权属状况,查询成本大为降低。③增强不动产交易安全。不动产权利由同一登记机构登记,消除不同登记机构分别登记时可能存在的冲突,可以强化登记簿的公信力,充分保障交易安全。④降低政府行政行为成本。不动产统一登记可避免重复登记和交叉登记,最大限度地整合行政资源,减少政府行政成本。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要求建立城乡统一、海陆统筹,涵盖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的权利登记、确认、保护体系。具体包括“四统一”:①登记机构统一。自然能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②登记簿册统一。设置统一的、格式化的不动产登记簿册。③登记依据统一。各级登记机构均应依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进行不动产登记。④信息平台统一。建立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截至2017年底,不动产登记“四统一”全面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