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辖区设置巡回地点,定期或不定期到巡回地点受理并审判案件。
巡回法庭作为一种审判组织形式,最早始于英国12世纪亨利一世时期为加强王权而派出到整个英格兰巡回审判的审判法庭。现代司法中,巡回法庭主要有三种类型:①传统意义上的巡回法庭,目前在部分国家和地区仍然存在,主要是为了司法便民。②以巡回区而非行政区划设置的独立审级的巡回法院。以审级区分为标准,又有两种典型形态:一是作为初审法院的美国部分州巡回法院,以及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其以人口和案件量为标准设置,不依附行政区划,法官需在辖区内巡回审判。二是作为上诉法院的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中位于最高法院和地区法院之间;③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为分担案件、便利民众诉讼而设立的法院分院,本质上也是巡回审判的一种模式。
中国巡回法庭制度发展具有自己的特点,有两种类型的巡回法庭:①为“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在基层人民法院和边远地区设立的巡回法庭。例如,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各革命根据地就已存在巡回法庭和巡回审判制度;“马锡五审判方式”更是把巡回法庭及巡回审判制度发展到了鼎盛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马锡五审判方式”被传承下来,《人民法庭组织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等法律文件都规定了巡回法庭及巡回审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②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的巡回法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设立这种类型的巡回法庭,是为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地方化问题。
2017年2月24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在巡回法庭上审理案件
2014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深圳、沈阳设立第一、第二巡回法庭。2015年2月1日,第一、第二巡回法庭正式对外办公。2016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增设巡回法庭的请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市、郑州市、重庆市、西安市增设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巡回法庭。2016年12月底,新增设的4个巡回法庭正式挂牌成立。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也不是独立的法院,在工作方式上也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巡回审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①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②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③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④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⑤刑事申诉案件;⑥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⑦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⑧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⑨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⑩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⑪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目前六个巡回法庭巡回区为:一巡,广东、广西、海南、湖南;二巡,辽宁、吉林、黑龙江;三巡,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四巡,河南、山西、湖北、安徽;五巡,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六巡,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
中央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主要目的是使纠纷能就地解决,方便当事人诉讼,排除地方保护对司法的干扰,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