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公众或当事人公开司法工作的过程和方式。通过公开司法工作,使社会公众或当事人接近司法更加容易,了解司法更加直观,监督司法更加便捷,从而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增加司法权威。
201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年度工作要点中提出了“围绕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的要求。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之后,阳光司法机制成为司法机关推进司法公开的指导方针。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级政府发布的法治规划纲要中,阳光司法机制成为必不可少的内容。
阳光司法机制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司法公开提出的更高要求,其特点为:①范围更大。阳光司法机制的公开范围不仅包括审判公开和检务公开,还包括警务公开和狱务公开。②要求更高。阳光司法机制不仅要公开法律文书而且还要加强释法说理,增加了公开的难度,提高了公开的质量。③渠道更多。当前阳光司法机制要求司法机关通过服务大厅、官方网站、电话热线、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全面提升司法工作透明度。④层次更深。阳光司法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提高司法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促进科学决策。
阳光司法机制要求的司法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应当公开立案信息、庭审信息、执行信息、听证信息、文书信息、审务信息。人民检察院应当公开检察案件信息、检察政务信息、检察队伍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信息,以及其他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公安机关应当公开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刑事案件办案程序、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行政执法范围和职权、行政执法程序和依据、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等内容。监狱机关对社会公众应当公开监狱的职责权限、罪犯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收监的法定条件和程序、释放的法定条件和程序、犯罪申诉的方式和途径等;监狱机关依法应当向罪犯近亲属公开的信息包括:监狱名称和地址、罪犯立功或重大立功的结果、罪犯参加文化考试的结果、罪犯身体健康状况等。
近年来,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取得重大进展,开通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公开、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截至2019年7月中旬,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接庭审126余万件,观看量179亿余人次;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6976余万份,访问量291余亿人次,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资源库。全国四级检察院已实现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全覆盖、电子卷宗系统全覆盖、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全覆盖、新闻发言人全覆盖,普遍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
2007年8月2日,贵州桐梓县人民法院巡回审判庭在该县官仓镇公平村公开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