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构成的体现法治价值的统一性、系统性、规范性、完备性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与法律价值有机结合的整体。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明确地以党的文件形式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并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并列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两项总目标之一。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意义做出了明确的阐释,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明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一概念内涵时,“八个明确”中就包含了“明确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此,必须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围绕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目标、“总抓手”,扎实和细致地采取各项措施,稳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
2015年2月2日,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主要包括五个部分: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前四个属于国家法律制度范畴,其中,“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主要表现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范围涉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管辖范围内以宪法作为根本法的一切法律规范体系,包括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法律规范体系,等等。习近平指出:“我们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及“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体现了法治的价值重在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更关注在实际生活中法律规范的实施状况和实现程度,强调的是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行为真正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从党内行为规范的角度对管党治党的党内法规提出的体系化要求。经过近百年的实践探索,我党已形成了一整套系统完备、层次清晰、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这个制度体系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体现着共产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使管党治党建设党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法律规范体系,又称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现行有效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证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有法可依,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前提和基础,是中国发展进步的制度保障,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党的十五大报告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出了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正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截至2016年6月底,中国已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50部、行政法规700多部、地方性法规9000多部,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了科学和谐统一。
法治实施体系与法律实施密切相关,但其形式和内涵要比法律实施体系更加丰富。法治实施体系着重强调的是执法、司法、守法等宪法、法律实施工作的体制机制,与法律规范体系、法治监督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相对应,具有特定的内容。法治实施体系的构成具有三个方面的明显特征:一是法治实施体系是法律实施体系的重要体现,是对法律实施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要求,以法律规范体系为基础,与法律规范体系化要求相适应;二是法治实施体系的构成没有囊括法律实施工作的所有方面,立法、法律监督和法律保障等法律实施没有涵盖进来,主要是针对执法、司法、守法等宪法、法律实施提出的体制机制建设要求;三是法治实施体系是对宪法、法律实施的工作体制机制提出的制度化和体系化的要求,目的在于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执法、司法和守法体制机制,保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
法治监督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包括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政治意义上的监督,也涵盖了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由特定监督主体依据法定授权对特定的被监督对象履行监督职责所进行的法律意义上的监督。法治监督体系立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事业,不仅仅停留在法律监督体系的层面,也就是说,法治监督体系的内涵和外延要远远大于法律监督体系,不完全局限于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法治监督体系,由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构成。上述八个方面监督,其性质涵盖了政治监督和法律监督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主要属于政治意义上的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审计监督属于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授权监督,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监督职权、监督事项和监督程序严格地履行监督职责。
法治保障体系主要针对的是法治保障的效率和效益问题。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涉及的一系列环节来说,法治保障既属于辅助性因素,也具有自身独立的功能。法治保障体系的构成要素可以从不同角度来认识。从法治保障的方式和内容来看,法治保障体系涉及人财物客观条件的保障、制度规范的保障、组织体制的保障、社会环境和法治文化的保障,等等。从法治保障所针对的具体法治工作领域来看,法治保障体系涉及立法保障、执法保障、司法保障、守法保障、法治监督保障、法学教育保障、法治宣传保障、法律国际交流保障,等等。从法治保障条件与保障对象之间的联系来看,法治保障体系涵盖了必要条件的法治保障、充分条件的法治保障以及充分必要条件的法治保障,等等。总之,法治保障体系解决的主要问题是通过法治保障的体系化,推动法治保障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发挥更大的效率和效益。
党内法规体系,是指党的全部法规规范,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根据不同法规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划分为若干法规门类,并由这些法规门类及其包括的不同法规规范形成的相互联系、协调统一的有机整体。党内法规这一概念是毛泽东1938年9月在延安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首次提出的。1938年10月,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所作的政治报告中提出,“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首次提出党内法规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适应不同历史时期党的建设需要,中央科学谋划、统筹布局,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党内法规,初步形成了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生活主要方面基本实现了有规可依。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并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总体框架中。这在党的历史上尚属首次,表明党中央把党内法规建设提到了新的高度,为新时期建立健全党内法规体系提供了行动指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按照2012年5月中共中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区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这就是说,党内法规只能由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区市党委制定,党的省级以下组织无权制定;党内法规在党内具有普遍性和反复适用性,凡不具有普遍性和反复适用性的党内文件,不能称作党内法规;党内法规以党的纪律作保障,对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党内法规体系具有统一性、层次性、相对稳定性三个基本特征。统一性是党内法规体系的最显著特征,所有党内法规均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