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就是要求领导干部任职不再只是以国内生产总值(GDP)论政绩,而是要对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并做出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
2013年11月9~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举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2013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十四、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按照中央相关任务分工,审计署牵头负责此项改革任务。
2015年7月,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作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顶层设计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构建起由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等八项制度构成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纳入完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中。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标志着作为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此项重要改革举措正式拉开了审计试点工作的帷幕。方案提出审计试点的主要目标是探索并逐步完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保障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深入开展,推动领导干部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审计试点工作由审计署组织实施,全国各级审计机关是主体。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2014~2017年积极开展了审计试点工作,审计对象主要是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审计涉及的重点领域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以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大气污染防治等领域。要求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评价。审计试点连续围绕“审什么、怎么审、如何评价”进行了积极探索和经验总结,形成了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为初步建立此项制度提供了坚实的实践积累。
2017年6月,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暂行规定》。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明确了该规定所称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领导干部离任时,应当接受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同时也规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审计机关可以参照该规定对其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开展审计。审计对象包括: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各级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规定明确,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主要审计领导干部贯彻执行中央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遵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相关重大决策情况,完成相关目标情况,履行相关监督责任情况,组织相关资金征用和项目建设运行情况,以及履行其他相关责任情况。审计结束后,按照好、较好、一般、较差、差5个等次客观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
该规定自2017年9月19日发布之日起施行,标志着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作为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改革举措,向着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十八大首次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
将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纳入对领导干部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是一项全新的举措,此前对领导干部只有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增加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势必导致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各级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以及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进行重大决策时,必须充分考虑资源生态环境因素。但自然资源和经济有所不同,如何将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量化评估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可行的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研究细化审计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