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2011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加大生态保护力度。国家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在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对各类主体功能区分别制定相应的环境标准和环境政策。”
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推动发展,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水土资源、环境容量和海洋资源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
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14年1月,环保部制定出台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成为中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经过一年的试点试用、地方和专家反馈、技术论证,于2015年4月30日出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2015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施行,其中指出“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第29条)。
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同年5月,环境保护部和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对划定原则、管控要求、划定工作程序、划定技术流程、命名和编码、成果要求等进行详细阐述。
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需遵守强制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可行性原则和动态性原则。依托“两屏三带”为主体的陆地生态安全格局和“一带一链多点”的海洋生态安全格局,采取国家指导、地方组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主要在以下生态保护区域进行划定:重点生态功能区(包括陆地重点生态功能区和海洋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脆弱区(包括陆地生态敏感区/脆弱区和海洋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禁止开发区和其他区域。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实施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格局的有效手段,是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绿色发展的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