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为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目标,把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而进行买卖的全国统一市场。简称全国碳市场。
1992年5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于1994年3月生效。它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应对全球变暖给人类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成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性框架。
1997年12月,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诞生,2005年2月正式生效。它是全球唯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条约,首次提出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从而形成碳排放权交易。《京都议定书》之后,发达国家相继成立了碳排放交易体系,例如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加州-魁北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等。
中国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探索始于2011年。“十二五”规划提出到2015年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降低17%的目标,作为约束性指标分解落实到各省。为落实“十二五”规划关于逐步建立国内市场的要求,推动运用市场机制以较低成本实现2020年中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7个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为后期在全国建立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做好准备。
为保障减排交易活动有序开展,调动全社会自觉参与碳减排活动的积极性,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2年6月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为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交易市场搭建起整体框架。2014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以部门规章形式出台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首次从国家层面上明确全国统一的总体框架,成为推动碳市场建设各项工作的依据,以及下一步制定出台行政法规的基础。
2015年9月,中美两国元首举行会谈,再度发表《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国承诺到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这是中国首次明确建立全国碳市场的“时间表”。
2017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确定由湖北省和上海市分别牵头承建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北京、天津、重庆、广东、江苏、福建和深圳市共同参与系统建设和运营,标志着中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完成总体设计,并正式启动。
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将适用范围扩展至全国,意味着中国的碳市场建设已逐步从试点先行,过渡到全国统一市场。截至2021年6月,7个试点省市碳市场累计配额成交量达4.8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成交额约114亿元。
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开始上线交易。发电行业是首个纳入全国碳市场的行业,中国华电集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和国家能源集团等10家企业成为首批成交企业。当日总成交量410万吨,总成交额2.1亿元,收盘价涨幅6.7%。截至11月12日,全国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为2491.42万吨,累计成交金额突破了11亿元大关。生态环境部表示,下一步将推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出台,逐步扩大碳市场覆盖的行业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
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线交易正式启动
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交易时间为:除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机构公告的休市日外,采取挂牌协议方式的交易时段为每周一至周五9:30~11:30、13:00~15:00,采取大宗协议方式的交易时段为每周一至周五13:00~15:00,采取单向竞价方式的交易时段由交易机构另行公告。
交易规则为采取挂牌协议方式的,单笔买卖最大申报数量应小于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成交价格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30%之间确定;采取大宗协议方式的,单笔买卖最小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成交价格的区间范围与挂牌协议方式相同。
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上线首日每吨碳价的开盘价仅为7.4美元,根据2015年《巴黎气候协定》的标准,若要满足在21世纪末全球气温不上升超过2度的目标,世界银行测算后认为各国碳价水平需要定在每吨二氧化碳约40~80美元,中国现行碳价离国际标准仍有一段距离。
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策,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也是推动实现中国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
2021年是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超过2000家,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超过40亿吨,这意味着中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一经启动,就将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规模最大的碳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