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中对法官职权配置、责任承担和错案追责等方面进行的改革。
中共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大力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并强调推进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总体目标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7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再次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并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这是司法责任制改革从地方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进的重要举措。
为全面贯彻中共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确保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见效,201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深刻认识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大意义,牢牢把握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确保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这标志着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全国各级法院的全面铺开和落地。
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主要内容是积极探索建立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以及相应的法官监督管理制度,做好放权和监督的有机结合,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以2015年9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起始点,具体改革内容包括:①提出了独任制与合议庭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明确了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②明确了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独任制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全部责任;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③法官依法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④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⑤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体现为对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审判工作的综合指导、对裁判标准的督促统一、对审判质效的全程监管和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⑥各级人民法院健全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
以2017年8月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为起始点,具体改革内容包括:①在最高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合议庭原则上随机产生,也可以根据专业化审判需要组成相对固定的合议庭。②新创设了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③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室在本部门范围内召集专业法官会议。④严格限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⑤坚持“放权放到位”,落实法官主体地位。⑥明确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等。
以2018年12月出台《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为起始点,具体改革内容包括:①完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切实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的要求。具体措施包括坚持一岗双责、权责一致,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团队建设,明确司法人员岗位职责,完善案件分配机制,全面推进院长、庭长办案常态化,健全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和审判委员会制度,健全专业法官会议与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工作衔接机制,健全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切实减轻审判事务性工作负担等。②完善新型监督管理机制和惩戒制度,切实落实“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具体措施包括健全信息化全流程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审判、执行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细化落实院长、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责清单,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识别监管制度,强化案件质量评查,严格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司法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等。③统筹推进司法责任制配套改革,提升司法责任制改革整体效能。具体措施包括统筹推进法官员额和政法编制合理配置,完善法官员额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法官初任和逐级遴选制度,加强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配备和培养,完善司法人员业绩考核制度,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等。
2019年8月,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对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组织构成、职能定位、运行机制和保障监督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
2019年10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开始施行。根据新修订的法官法,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从而明确了司法责任制界限。法官法的修订,将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员额制管理等一系列的司法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确认和巩固了司法体制改革成果,对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
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牢牢牵住的“牛鼻子”,是确保司法体制改革取得成功的核心和关键。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一系列文件到“大改”法官法可以看出,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从中共中央到各级人民法院,都在积极探索改革方向,推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2017年1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首批156名入额法官在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宣誓,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