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进行巡察监督的制度。巡察制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大创新举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巡视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有效形式,是促进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有力抓手,是打通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的重要制度安排。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14条规定:“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19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017)第2条规定:“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市县巡察是政治巡察,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政治任务,聚焦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从严治党,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重点检查被巡察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尊崇党章、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和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市县党委要坚决实现一届任期内巡察全覆盖目标,推动巡察向村(居)等基层党组织延伸。着力发现和推动解决基层党组织弱化、虚化、边缘化问题,强化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着力发现和推动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特别是脱贫攻坚中的腐败问题、黑恶势力背后的腐败问题、落实惠民政策中的腐败问题;着力推动解决懒政怠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脱离群众的问题。
在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具有重要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有利于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推动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落到实处,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基层贯彻落实;有利于促进党的政治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推动解决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有利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自能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推动巡视工作向纵深发展,探索市县巡察,完善巡视工作网络格局。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坚决贯彻中央部署,推动巡察工作在全国全面铺开。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巡察工作逐步固化为制度成果。《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对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均作出了规定。党的十九大对巡察工作作出明确部署,并将巡察制度写入党章,标志着巡察制度正式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组织制度,为巡察工作深化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2018年6月23日,河北省阜城县纪委监委干部在建桥乡建阳村巡视光伏发电扶贫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