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不受不正当干预和限制地从事信息的获取、生产和传播活动的状态,是人类的自由理想与诉求在信息活动中的表现。
1766年,瑞典制定的《出版自由法》是世界上最早出现的与信息自由相关的法律,规定了公民出版著作的权利,后来又于1991年制定了《表达自由法》。
1996年,世界上拥有信息自由法的国家和地区只有40个左右,而到2015年9月,全球已有104个国家通过了信息自由法。美国是世界上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影响最为深远的国家之一。1967年,美国总统签署了《信息自由法》,1974年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隐私权法》,对《信息自由法》中关于政府所持有的公民隐私信息的保护做了规定。1996年,美国政府对《信息自由法》进行了修订,称之为《电子信息公开法》,规定政府信息须在一年内通过互联网等电子媒体向国民公开。2008年5月1日,
信息自由包括:信息生产的自由,如出版自由、科研自由等;信息传播的自由,如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等;信息获取的自由,如了解和知晓政务信息的自由。信息的自由获取和传播能够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形成的不利于民众的政策,促进政治经济的良性循环。信息权利是信息自由的基础,通常被称为信息自由权或信息权。获取公共权力机构所持有信息的权利在许多国家被视为公民信息自由的基本权利。信息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而且被联合国视为所有自由权利的基石。
• 曼德尔 T.信息自由:多国法律比较.龚文庠,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 王芳,王小丽.基于电子政务的信息公开服务.图书情报工作,2006,50(8):76-81.
• MICHENER G.FOI laws around the world.Journal of democracy,2011,22(2):145-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