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中国军队各级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军事法规。
2017年7月16日,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签署发布,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范围为军队各级机关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机关。
1992年3月30日,经中央军委批准、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这是全军第一部全面规范军队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法规。随着社会的进步,信息化的发展,军队机关的工作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产生了新的工作内容,公文处理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和要求,此条例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阶段公文处理工作的需要。在这样的背景下,军委办公厅从2003年起,历时两年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进行修订,2005年10月8日颁布了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加强军队正规化建设,在对《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进一步修订完善的基础上,颁布了《军队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同时废止《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条例》共分8章40条。第一章总则,7条。明确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和实施范围;确定军队机关公文和公文处理的定义;明确公文处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指导机构、主管单位及其工作范围。第二章公文种类,1条。规定军队机关公文种类分为:命令、通令、决定、指示、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通告、纪要,并明确其适用范围。第三章公文格式,3条。规定军队机关公文格式的组成要素,包括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无正文说明、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制份数、承办说明、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明确公文用纸规格和公文版式标准以及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外文字符、计量单位、标点符号的执行标准。第四章行文规则,5条。规定了军队各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以及同级机关之间行文的规则和公文办理的原则、方法和要求。第五章公文拟制,5条。规定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审批签发等程序;明确起草公文的要求、签发前审核的内容、审核后的处理办法、签发的方式。第六章公文办理,5条。规定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明确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的主要程序和办理方法、涉密公文的传递办法、不同公文的归档办法。第七章公文管理,9条。规定了各种公文的管理办法;机关转隶或者合并时、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公文的管理办法。第八章附则,5条。规定了作战文书、密码电报、电子公文、军事立法方面公文等军队特殊公文的处理办法;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应执行该条例;明确该条例的实施时间,同时规定废止2005年印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条例》的发布施行有利于提高军队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推动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对于保证党中央、中央军委决策指示的贯彻落实,保证各级机关有效履行职能,更好地为军队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服务,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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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春美.推进军队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的重大举措——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解读.应用写作,2006,(1):8-11.
• 姚丽华.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特点.政工学刊,2006,(1):4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