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一部联邦图书馆拨款法。
由总统B.克林顿于1996年10月1日签署。于2003年、2010年两次修订。《图书馆服务和技术法》的前身是1964年的《图书馆服务和建筑法》,再往前可追溯至1956年的《图书馆服务法》。《图书馆服务和技术法》对《图书馆服务和建筑法》作了很多重要的修改。例如,《图书馆服务和建筑法》的允许拨款用于图书馆建筑,而《图书馆服务和技术法》则强调拨款用于图书馆相关技术,重点是技术基础设施。《图书馆服务和技术法》还将教育部的图书馆服务职责转移到新设立的独立联邦政府机构——博物馆和图书馆服务署,将拨款对象由公共图书馆扩大到各种类型的图书馆,包括中学图书馆、大学图书馆和专业图书馆等。
现行的《图书馆服务和技术法》汇编于《美国法典》第20编第72章。除目的、定义、拨款授权外,包括4个部分:第1部分“基本项目要求”规定联邦拨款的分配方式,各州需每隔5年提交1份州计划,经博物馆和图书馆服务署批准后才能获得拨款。第2部分“图书馆计划”规定拨款的使用范围。第3部分“管理规定”是对各州与联邦政府的一些其他具体规定。第4部分“L.布什21世纪图书馆员计划”是博物馆和图书馆服务署开展图书馆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相关规定。
按照美国宪法,联邦政府没有直接监管图书馆事务的权力,但通过《图书馆服务和技术法》这种拨款方式,资助各州的图书馆建设,有力地促进了美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 李国新,段明莲.国外公共图书馆法研究.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3.
• 孙冰,张丽.美国联邦公共图书馆立法.中国图书馆学报,2011,(2):83-89.
• 刘朱胜.美国公共图书馆法研究.图书馆,2012,(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