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最后更新 2021-06-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简称《中国价格法》。
1997年12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并于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共分七章四十八条,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根本作用是用法律形式促进价格合理形成,维系市场机制正常运行,为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该法律明确规定,中国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确立了经营者自主定价在价格形成中的主体地位,同时,规定了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范围、定价的方式、程序及原则。严格禁止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价格垄断、牟取暴利以及变相涨价、乱涨价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价格权益。赋予消费者参与政府定价的权利,要求政府在制定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不但要听取经营者的意见,更要通过听证会制度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明确消费者有权对各种价格活动进行监督,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受到价格主管部门的保护。
该法律明确规定,中国的基本价格制度是实行并完善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这是中国价格改革所取得的重大成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自实施以来,在价格法制建设、规范政府价格管理行为和经营者价格行为、调控宏观经济、加强价格法律监督等方面发挥了中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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