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中国)
最后更新 2017-09-30
中国针对水污染防治、饮用水安全、环境改善等制定并实施的法律。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部《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签署第十二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同年11月1日,开始施行。旨在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以及水资源的有效利用。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污水排放量日益增加,部分流域水环境状况不断恶化、水污染事故频发,原有的《水污染防治法》暴露出许多缺陷。为更好地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996年和2008年,分别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两次修订。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内容包含总则、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一般规定、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船舶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水污染事故处置、法律责任以及附则,适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虽然新修订的法规从政府责任、处罚力度、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管理以及明确违法界限、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做出增补,但仍存在应缴纳排污费的计算标准缺失、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管责任不明确等问题。为深入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环保部于2016年再次起草《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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