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政治权利公约》
最后更新 2018-02-01
根据《联合国宪章》专门规定妇女政治权利的重要公约,也是把《联合国宪章》所载男女平等之原则运用于某个具体问题的第一个世界性条约。
1952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54年7月7日生效。共11条。目的在于确保在缔约国的领土内妇女有权参加选举、有资格当选任职、有权担任公职及执行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一切公务等权利,其条件与男子平等,不得有任何歧视。对于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上发生争议时,除争议当事国以其他方式解决外,经争议当事国任何一方的请求应将争议交由国际法院裁决。公约还对加入公约的程序、保留条款、发生效力的条件等作了规定。
从国际层面来看,该公约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为妇女参与公共服务并行使政治权利确立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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