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育儿假
最后更新 2018-09-11
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婴幼儿父母亲自照料子女享有休假的权利,也称育婴假、父母假。
1967年匈牙利首创性地提出了一项特殊措施,任何在职母亲,只要本人愿意都可在20周产假后留在家里,同时保留其雇佣资格的权利,并可每月从国家那里领取津贴,直到孩子满三岁。随后保加利亚等前东欧社会主义福利国家也采用该制度。虽然社会主义政体承认男女在所有方面都享有平等权利,但看护孩子的休假最初还是都直接给予母亲,后来才扩展到父亲。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育婴假自20世纪70年代瑞典开始实施后逐渐推行,许多国家立法规定了父母育婴假。如瑞典法律规定,所有有工作的父母每生育一个子女都享有16个月(480天)的带薪产假,费用由国家和雇主分摊。其中,前390天的薪水为原工资的77.6%,后90天为固定薪水。法国父母育儿假规定为2年,于1977年7月12日开始实行。同时,为了改变母亲的家庭照顾者的传统地位,使男性和女性都能兼顾孩子和工作,实现家庭和事业之间的平衡,许多国家还规定父育假,即国家赋予男性劳动者在父母假中由其专享的假期,其不休假,便放弃,不可以转移给母亲,也有学者称为配额制。1993年,挪威首次规定父育假。2000年冰岛政府规定长达9个月的父母假。该假在产后18个月内使用,分为三个部分:母亲3个月(不可转让),父亲3个月(不可转让),父亲或母亲3个月(可转让)。中国法律没有专门规定。育婴假有利于解决父母儿童照料与工作冲突问题,实现工作与家庭平衡,也有利于儿童的发展,维护父母平等就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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