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视(就业和职业)公约》(1958年,第111号)
最后更新 2018-02-01
国际劳工组织订立的八个核心劳工标准公约之一(以下简称《公约》)。
经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召集,于1958年6月4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四十二届会议,1960年6月15日生效。其主要内容是要求在就业、培训和工作条件方面消除基于种族、性别、肤色、宗教、政治信念、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各种歧视。《公约》定义了就业歧视,当劳动者遭受歧视,无法享有这些权利或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必须做出某种行为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并明确了国家在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方面的责任。《公约》和同名的建议书强调,国家要制订和实施专门的国家政策,旨在消除任何形式的就业和职业歧视,促进劳动者在就业和职业方面享有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该公约对促进各国采取措施,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实现机会均等与待遇平等具有重要意义。这项权利是国际劳工组织八项核心公约规定的四项工人基本权利中的一项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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