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
最后更新 2018-03-23
苏联、美国和英国等50个国家和地区于1954年5月14日在海牙签署的关于保护文化财产的武装冲突法条约。
截至2014年4月,已有126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9年批准加入。由序言、40条正文及实施条例、议定书组成。主要内容有:缔约各国承诺尊重在自己领土内及其他缔约各方领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建筑、艺术品或历史上有价值的纪念物等文化财产;不得为任何目的对上述文化财产及其直接周围以及保护这些财产的设备做可能在武装冲突时使此项财产遭受毁灭或损失的使用;设法禁止对文化财产以任何形式实施的盗窃、抢劫、侵占或破坏;不得征用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可以移动之文化财产;不得对文化财产实施任何报复行为。公约还对文化财产的特别保护的给予与撤回、文化财产的运输、标记及其使用等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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