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
最后更新 2018-03-22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根据1947年11月2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177(Ⅱ)号决议指示拟定,1996年国际法委员会第48届会议一致通过的关于惩治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犯罪的国际法文件。
草案由20条组成,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关于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罪行的一般规定,主要内容是:①规定了草案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的罪行。②规定了因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罪行而引起的个人责任。③规定了国家的责任。个人承担责任并不妨碍国家依国际法而应承担的责任;个人不能以按照政府或上级的命令为理由而免除其责任,但国际法庭可以考虑减刑。④规定了上级的责任。当上级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下级正在或将要实行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的罪行时,如果他们不在其权力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预防或制止该罪行,则该罪行系由下级实行的事实并不免除上级的刑事责任。⑤规定了特殊身份不能免除其所犯罪行。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的身份并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或宽减其刑罚。⑥规定了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罪的普遍管辖权和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确立了在管辖权上国际法庭优先于国内法庭。⑦规定了对犯有草案所禁止的罪行的犯罪嫌疑人的司法保证。⑧规定了一事不再理、不溯及既往的原则。⑨规定了国际法院在审判和量刑时的原则。第二部分规定了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罪行的具体罪名,即
2006年11月5日,伊拉克高等法庭宣布萨达姆·侯赛因犯有反人类罪,判处绞刑。图为萨达姆在法庭上表示抗议
草案在法律上不具有拘束力,但反映了国际法上关于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的一些原则和惯例,代表了相关法律规则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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